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82民初3963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传育,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圆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9号万达广场写字楼1幢23层A-2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09759912K。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武穴市勇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民主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316455837M。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圆象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穴市勇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