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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汉太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7民终18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太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阳镇南郊社区龙阳中路东侧(交通局院内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龙阳镇西湖社区芙蓉西路***城1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杨从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45号长沙理工大学产业大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汉太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太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湖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研究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2018)湘072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一、根据一、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事发路段系*****城市建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公司建设,且在涉案事故发生后,**公司即委托**公司对事发路段的防护栏进行了加高。**公司是否是否为本案必要诉讼参与人;二、事发路段的设计单位为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其在设计道路时已知历史性沟渠的存在,而未设计必要的安全引导和防护措施,是否存在设计瑕疵,即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还应查清系哪家单位对事发路段负有管理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人民法院(2018)湘072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2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彭 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 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