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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汉太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宗辉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722民初1673号 原告:***,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德市金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镇阳南塘社区四房湾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阳镇新街社区龙阳大道(县人民检察院侦技楼)。 主要负责人:**,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德市金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汉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金通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民财险汉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通运输公司、人民财险汉寿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2280.88元(***的总损失为31093.25元,其中:医疗费18812.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3200.88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880元,按责任划分后要求赔偿12280.88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0日,***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沿X207线从军山铺镇往***镇方向行驶,驶至***镇金架坝村路段左转弯驶出道路时,与**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挂擦,造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认定**承担次要责任。***受伤后在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6天,后经鉴定未构成伤残,误工、护理及营养给付期限均为30天。肇事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系金通运输公司所有,在人民财险汉寿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认为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应承担赔偿责任,金通运输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民财险汉寿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在保险范围内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财险汉寿公司辩称,***的营养费不应得到支持。交通费人民财险汉寿公司愿意认可200元,误工时间应以住院时间为准,人民财险汉寿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的医疗费应按20%的比例扣除非医保医疗费,人民财险汉寿公司不承担该部分非医保医疗费。 金通运输公司辩称,金通运输公司垫付的费用要求人民财险汉寿公司直接返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益阳市中心医院的病历资料6页、金通运输公司提交的益阳市中心医院的病历资料1页、病情证明1份、费用清单2页、住院收据1张、人民财险汉寿公司提交的保险抄单2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提交的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系书证原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但鉴定意见中需营养30天的结论因***的出院医嘱无加强营养,故对该营养时间不予采信,其他意见均予以采信;2.人民财险汉寿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1份,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0日,***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沿X027线从军山铺集镇往***镇方向行驶,驶至***镇金架坝村路段左转弯驶出道路时,与相对方向**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挂擦,造成***、***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不负事故的责任。***受伤后在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疗费18832.17元(其中16000元系金通运输公司垫付),出院医嘱:1继续扶拐2月,右下肢不完全负重,避免剧烈活动,避免血肿积液复发;2一月后复查,不适随诊。2018年4月12日,***的损伤经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时间为30天、伤后需他人护理1人30天,***花费鉴定费880元。事故发生后,金通运输公司支付***16000元。金通运输公司愿意承担肇事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一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要求多赔偿部分由人民财险汉寿公司直接返还。肇事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金通运输公司,该车有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有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金通运输公司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民财险汉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为2016年12月24日0时至2016年12月23日24时,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另案伤者***的总损失为327608.70元,其中医疗费用项目损失128287.08元,死亡、伤残项目损失197621.62元,财产损失500元,鉴定费1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损失的确定。依据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核定***的损失为:1.医疗费18812.37元。***花费医疗费18832.17元,但其仅主张18812.37元,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人民财险汉寿公司主张应扣除非医保的医疗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的证据,且医疗机构用药是根据伤者***的伤情治疗需要自主开支,伤者及投保人并不能进行有效控制和审核,故对该辩称主张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100元/天×26天);3.护理费2712.08元。***未提交护理人员收入情况的证据,本院参照2017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考虑其残疾等级计算其护理费为2712.08元(65994元/年÷365天/年×30天×50%),超过部分不予支持;4.误工费2665.23元。***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但考虑其受伤住院治疗实际存在误工损失,故本院参照2017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2427元计算其误工费为2665.23元(32427元/年÷365天/年×30天),超过部分不予支持;5.交通费200元。***虽未提交交通费票据,但考虑其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其住院治疗需实际花费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200元;6.鉴定费880元。营养费因无需加强营养的出院医嘱,故不予支持。***以上损失共计27869.68元,其中医疗费用项目损失21412.37元(18812.37元+2600元),死亡、伤残项目损失5577.31元(2712.08元+2665.23元+200元),鉴定费88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责任的具体承担。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此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驾驶的车辆共造成***、***二人受伤,而二人的医疗费用损失之和149699.45元(21412.37元+128287.08元)及死亡、伤残项目损失之和203198.93元(5577.31元+197621.62元)均超过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故***应与另案受害人***按照各自的损失所占总损失的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的医疗费用项目损失占总损失的14.3036%(21412.37元÷149699.45元),死亡、伤残项目损失占总损失的2.7448%(5577.31元÷203198.93元),故人民财险汉寿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449.64元(10000元×14.3036%+110000元×2.7448%)。***超过交强险范围的损失23420.04元(27869.68元-4449.64元),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不负事故责任,故本院确定由***承担70%的责任即16394.03元(23420.04元×70%),**承担30%的责任即7026.01元(23420.04元×30%)。***未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险汉寿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故应由**承担的责任由人民财险汉寿公司替代赔偿,但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且***与另案受害人***的损失之和未超过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故人民财险汉寿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762.01元[(23420.04元-880元)×30%]。人民财险汉寿公司共应赔偿***各项损失11211.65元(4449.64元+6762.01元),***超过商业三者险范围的损失264元(7026.01元-6762.01元)应由**承担,但金通运输公司愿意承担应由肇事车辆一方承担的责任,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金通运输公司已经支付1600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鉴定费264元,多支付部分15736元(16000元-264元)***应予返还,金通运输公司要求由人民财险汉寿公司直接返还给该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鉴于人民财险汉寿公司仅需赔偿***各项损失11211.65元,故人民财险汉寿公司仅在此额度范围内返还给金通运输公司11211.65元,另4524.35元(15736元-11211.65元)应由***返还给金通运输公司,鉴于金通运输公司未要求***返还,本案不作处理,金通运输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常德市金通运输有限公司11211.65元; 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 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建飚 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费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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