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02财保20号
申请人:海南跃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洋***馆B座一层海南国际能源交易中心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茂名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官渡路茂名石化桥南西区16栋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南跃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茂名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红旗支行的银行存款615949.06元【账号:×××65】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跃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茂名油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红旗支行的银行存款615949.06元【账号:×××65】,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具体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登记为准)。
案件申请费3600元,由申请人海南跃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