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民初200号
原告: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健康东街社区北海路以东梨园街以南联运家园**商务办公楼联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73349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彤,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浩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间市束城镇高***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浩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