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潍坊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初字第1022号
原告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6222号投资大厦808室。
委托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华电产业园E座中建二局大厦11层。
被告潍坊中海兴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方路57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一案中,原告申请对伤情进行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