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4152号
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32921234),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工业集中区金桥工业园。
被告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7334971F),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联运大厦2103室。
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30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