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2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执行人: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健康东街社区北海路以东梨园街以南联运家园4号商务办公楼联运大厦2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鲁0702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划拨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划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