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间市浩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民辖终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健康东街社区北海路以东梨园街以南联运家园4号商务办公楼联运大厦21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间市浩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束城镇***2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间市浩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8)鲁0703民初225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挂靠协议中虽未对管辖权做出约定,但在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合同针对的是具体的施工工程。为开发荣府2#4#楼外墙装饰工程。此工程位于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以东、**街以南。本案合同履行地是潍坊市寒亭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中未对管辖权作出约定,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北省河间市,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