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间市浩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3民初2256号之二 原告: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健康东街社区北海路以东梨园街以南联运家园4号商务办公楼联运大厦21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间市浩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束城镇***2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浩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被告挂靠在原告名下,被告按照每项工程结算价款收取2%的管理费、2%的进项材料费以及5%的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总共9%的管理费。后被告借用原告资质与潍坊市寒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承包外墙保温及真石漆涂料,合同总价款为150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归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13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河间市浩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合同未约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工商登记住所地在河北省河间市,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挂靠协议中未对管辖权作出约定,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河间市,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间市浩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