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91民初1190号
申请人: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健康东街社区北海路以东梨园街以南联运家园4号商务办公楼联运大厦2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277号十笏园文化城1号楼1**16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鲁V×××××号牌的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