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利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间市浩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3民初2256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健康东街社区北海路以东梨园街以南联运家园4号商务办公楼联运大厦2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7334971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间市浩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束城镇***2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48465342C。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间市浩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间市浩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山东春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间市浩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潍坊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