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2483号
申请人:山东三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061号怡和·星国际小区6号楼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三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1396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已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3966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三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