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248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三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061号怡和·星国际小区6号楼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三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0704民初24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1396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139663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