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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民初46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雷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央赣路中段东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4068724777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061号怡和星国际小区6号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70FW9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申请人:***,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雷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鲁0784民初46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上的存款共计630000元或相应财产。2020年10月2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雷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上的存款共计630000元或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