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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雷邦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民初4657号 申请人:山东雷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新西外环路中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4675534676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怡和星国际小区**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70FW9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申请人:***,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雷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为12746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上的存款共计1274600元或相应财产。并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上的存款共计1274600元或相应财产,若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 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雷邦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