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4793号
原告:北京华电恒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32号25号厂房-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97745394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061号怡和星国际小区6号楼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70FW9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华电恒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华电恒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电恒瑞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