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宁0381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十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甘海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夏恒泰通燃气物流有限公,住所地青铜峡市市。
法定代表人:路杨,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十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恒泰通燃气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3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每日52.6元(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自2016年5月30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青民商初字第2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