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91民初2117号
原告:淄***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118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十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甘海南,董事长。
原告淄***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十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淄***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经庭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19元,合计144元,由淄***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