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2知民初554号
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中央广场**220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标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中胜村K1地块第**办公幢****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标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