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2185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精工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东区34号湖北省科技创业大厦B栋B**13层13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精工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