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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精工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异次元梦空间莱特浩世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6503号 原告:武汉精工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东区34号湖北省科技创业大厦B栋B**13层13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异次元梦空间莱特浩世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国际中心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武汉精工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异次元梦空间莱特浩世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精工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547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精工创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