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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厦门某某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81民初3023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厦门***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996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1713451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厦门***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厦门***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厦门***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厦门***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