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81民初3023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厦门***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996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1713451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厦门***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厦门***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厦门***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厦门***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