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执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翔安海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17号19#地块23#楼B梯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8845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厦门***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996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6171345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女,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翔安海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作出的(2021)厦鹭证执字第285号执行证书及(2019)厦鹭证内字3092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厦门***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偿还申请人152549.73元,并支付执行费2147元,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研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