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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某某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7461号之一 原告: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之六、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