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某某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远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3711号之一 原告: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855号国家传感信息中心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698494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娟,均系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远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第NH1栋17层1707-17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66395710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80085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远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