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3711号之一
原告: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南湖大道855号国家传感信息中心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698494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娟,均系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远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第NH1栋17层1707-17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66395710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80085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远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