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山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莘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22民初3208号 原告:中海(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南中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6号11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莘县政府街83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海(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莘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海(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莘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海(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人民币638810.9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38810.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90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0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就莘县中心医院(莘县人民医院南区)病理科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聊城市莘县南环(莘县莘州办事处前**)的医院病理科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日历天,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5月20日。后因原设计图纸和布局不能满足被告方科室的发展和需求,经原、被告双方友好协商,于2017年6月3日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约束。合同中明确约定:1、承包人以中标价格的10%提供履约担保,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将履约保证金退还至承包人账户;2、案涉工程付款周期为:(1)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合同总额20%的预付款,(2)货物全部到施工现场后付合同价款的35%,(3)安装完毕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专项检测合格报告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4)其余20%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3、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方如约履行完毕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义务,并依约如期完成施工,案涉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已交付使用,且约定缺陷责任保修期期限早已届满,案涉工程亦未发现质量问题。经原告多次催告履行,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案涉工程结算款人民币638810.93元并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90300元。 原告认为,被告拖延支付工程结算款和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权威,**社会正气,维护良好的社会交易秩序及自身合法权益,保护合法交易安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莘县人民医院辩称:一、答辩人认可原告诉状中陈述的基本事实,认可原告所主张的欠付工程款638810.93元,但不认可其主张的逾期支付利息。原、被告之间系在2021年3月8日进行清算,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对于原告主要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不应支持。二、原告诉诸的履约保证金数额经核对属实,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诉求。三、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合格标准。本工程必须获得“泰山杯”称号。因承包人原因如达不到“泰山杯”称号,向招标人支付合同价格的3%违约金。经原、被告对原告的工程造价核算后,确定原告的总工程造价系1760364.32元,根据第三条约定,原告的工程未获得“泰山杯”称号,应承担3%的违约责任,即52810.93元,该部分费用应予以扣除。现被告支付能力有限,但是医院已经在持续支付所欠付的费用,希望原告能在此基础上和答辩人进行调解,协议分期付款的方式,給答辩人相应的时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中标被告莘县中心医院(莘县人民医院南区)病理科工程。双方在2017年3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载明:发包方:莘县人民医院。承包方:济南中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莘县中心医院(莘县人民医院南区)病理科工程。工程地点:莘县南环(莘县莘州办事处前**)。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3月30日;计划峻工日期工期:2017年5月20日;总日历天数50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合格标准。本工程必须获得“泰山杯”称号。因承包人原因如达不到“泰山杯”称号,向招标人支付合同价格的3%违约金。四、1.签约合同价为1486835.6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8)。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2017年3月15日。十、签订地点:莘县人民医院。十一、....。十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发包人:莘县人民医院(章),委托代理人**。承包人:济南中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章),委托代理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2.4.1条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合同总额20%的预付款,货物全部到施工现场后付合同价款的35%,安装完毕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专项检测合格报告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其余20%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 病理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证书后14天内完成支付。 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1)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现金(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格的10%。不计利息。(3)履约担保退还时间:检验科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履约保证金汇至中标人基本账户。(4)履约担保缴纳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汇至招标人账户。.....。 原告依约缴纳履约保证金后,被告于2017年3月14日给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兹有济南中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交来南区病理科工程履约保证金148683.56元。 2017年6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签署的《莘县中心医院(莘县人民医院南区)病理科工程合同》,因之前设计的图纸和布局不能满足科室需求,经过专家论证,诊断室两间需要增加空气处理系统装置,其他房间新风排风系统装置配备太少,为更好的满足医院的长期发展和临床科室的使用需求,现要求增加诊断室及其他功能房间里面的新风和排风装置及其他相配套功能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本补充协议,共同遵守。一、工程名称:莘县中心医院(莘县人民医院南区)病理科工程。二、工程地点:莘县南环(莘县莘州办事处前**)。三、金额为434131.18元(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一)。报价明细详见附件二(报价:457176.69)。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莘县人民医院,签约代表:***。乙方:济南中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签约代表:***,**。 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17年5月19日济南中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及被告莘县人民医院南区(莘县中心医院)筹建委员会均在该报告上加盖了单位印章并签字予以认可。2020年7月28日取得(K检)字(2020)第0723-X01号《检测报告》。2020年9月9日取得(Z检)字(2020)第0904-X01号《检测报告》。2021年3月10日经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出具了关于莘县中心医院(莘县人民医院南区)病理科工程《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审定造价为1760364.32元。 该表备注中载明:其中泰山杯质保金(1760364.32元×3%)52810.93元,待取得“泰山杯”称号后支付。 以上结论均已经双方签证**认可,均无异议。本结论作为以上工程结算的依据。事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已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并返还给原告部分履约保证金,剩余工程638810.93元和履约保证金90300元未能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人民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双方认可的审核结论做出后,被告莘县人民医院应当立即清偿下欠工程款。拒不支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暨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被告要求扣除原告3%的履约保证金52819.3元是否合法有效。 原告主张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38810.93元的违约金按利息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以638810.9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经审查,原告中海(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莘县人民医院支付工程款时,未提出扣减违约金利息的主张,且双方同意以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10日对涉案工程审核出具的关于莘县中心医院(莘县人民医院南区)病理科工程《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审定造价为1760364.32元为依据进行结算,应视为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以及原告中海(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款违约金利息损失的放弃。故对原告要求以638810.9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工程款违约金利息损失,不予认定。 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双方约定为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即利息。 对于违约金利息的起算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双方确定欠付工程款数额之日为2021年3月10日,故应自此日起支付违约金利息。 关于被告要求扣除原告3%的履约保证金52819.3元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被告认为本工程必须获得“泰山杯”称号。因承包人原因如达不到“泰山杯”称号,向招标人支付合同价格的3%违约金。经原、被告对原告的工程造价核算后,确定原告的总工程造价系1760364.32元,原告的工程未获得“泰山杯”称号,应承担3%的违约责任,即52810.93元,该部分费用应予以扣除。 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扣除3%的违约金是无效条款,因为“泰山杯”是对工程主体结构的评判,而我方只是检验病理科的装修工程,不在“泰山杯”评判的列表之内。 经审理认为建筑工程“泰山杯”**的取得,是综合建筑工程多方面优质成果因素的结果,而原告所进行建设施工的工程仅是病理科的装修工程,属于整个工程的一小部分工程,况且被告也没有提供没有获得“泰山杯”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所造成,故被告要求扣除原告3%的履约保证金52819.3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合同约定,履约担保退还时间:检验科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原告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中海(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莘县人民医院偿还原告中海(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638810.9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户名: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莘县支行,账号:370501857808090001110……)。 二、被告莘县人民医院返还原告中海(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90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户名: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莘县支行,账号:370501857808090001110……)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4元,由被告莘县人民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