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执保1411号
申请人中海(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6号1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7616462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坤阳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山街道办事处黄东村二区7号楼一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KHFJXR。
被申请人**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市醴泉七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626MB28845674。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申请人中海(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坤阳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市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坤阳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市妇幼保健院的银行存款2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247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海(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坤阳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市妇幼保健院的银行存款2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海(山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 记 员 ***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