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81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中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6号11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银杏国际花园7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
济南中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2018)豫128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河南省豫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济南中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32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9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济南中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281执4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红 卫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