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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1483号 申请人: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呈***座A座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NGWCYOM(1-1)。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阜南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7289C。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00000元予以冻结,并以申请人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1101476390153709477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3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期限不超过三年(自本裁定书的日期开始计算期限)。申请人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如果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视为申请人宿州市**建材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自愿放弃申请延长期限的的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