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16436号之一
原告:合肥胜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星海世纪广场C-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Q8H701。
法定代表人:吴帮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728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松,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胜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合肥胜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胜豪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胜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胜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