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2民初215号
原告: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长荣,经理。
被告:潍坊斐越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经,经理。
原告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斐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周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