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

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正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民初2607号
原告: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大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俊儒,该公司经理。
被告:***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贾悦镇臧家屯村鑫盛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毛鹏丽,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正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玉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