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民初32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556705524T
法定代表人:程俊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勇,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与通航二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6785066455J(1-1)
法定代表人:薄奇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召,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巩义市。
申请人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鲁1422民初3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被申请人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5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调解结案,被告已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605元,由申请人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春宏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