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

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执保81号之一
申请人: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俊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勇,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与通航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薄奇显,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宁津县盛大网链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河南宏科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7×××78存款58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