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青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青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4894号之一
原告:*****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中意**生态园兴滨路。
法定代表人:章筠翊,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缇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青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吴家涌路段。
法定代表人:吴建阳。
原告*****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青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50.7元、保全费1920.47元,均由原告*****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昭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黎晓明
书 记 员 钟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