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明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摩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明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6民初36124号
原告深圳摩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社区中日龙路12号厂房六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359180597E。
法定代表人胡倩倩。
被告中山市明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连福路45号B1第三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2967883X。
法定代表人付剑。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8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3、被告承担因拖欠货款而产生的货款利息,以人民币28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应付利息为人民币342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并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的利息为:以人民币28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明盛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摩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50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8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魏泽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莹颖
书记员  陈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