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803执5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新东方铝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佳丹社区)。
法定代表人:左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东区通江街北段。
负责人:何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沙王新村。
法定代表人:徐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佳木斯新东方铝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被执行人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尚有多起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之中,尚未完结,该公司尚无执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负责人何建进行了拘留、罚款,但依旧未履行债务。经向申请方询问,申请方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方释明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卢铁亮
审判员 梁传斌
审判员 吴文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兰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