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黑0803执568号
我院受理佳木斯新东方铝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8)黑0803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在被执行人交通银行南通海安支行对公活期账户内划拨166538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646517元,执行费18865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佳木斯新东方铝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2019)黑0803执568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