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526执恢7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弘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泰安镇金泰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7603328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科右中旗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269。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在执行申请人江苏弘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右中旗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弘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未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1056741元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526执恢767号案件未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1056741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