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中砼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弘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云县侍庄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23财保19号 申请人:连云港中砼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XWA3G0N,住所地东海县黄河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弘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云县侍庄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22JCMA0N,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侍庄街道树云村民安南路66-165号。 责任人:***。 被申请人:江苏弘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7603328Y,住所地扬州市泰安镇安泰西路66号。 责任人:***。 申请人连云港中砼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弘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云县侍庄分公司、江苏弘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弘发建设工程3205××××0692份有限公司灌云人民路支行(账号:320501657342********)5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弘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高邮支行5149××××07080708)300万元。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弘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云县侍庄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人民路支行(账号:320501657342********)50万元,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弘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高邮支行(账号:5149021********)300万元,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中砼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