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鑫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新泽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鑫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502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永生,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新泽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城市鑫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新泽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鑫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5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晋0502执509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苗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