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与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5)满民解字第34号

申请人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

负责人段军凤,主任。

被申请人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申请人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现申请人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本院作出的(2015)满民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中查封的被申请人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244014.40元解除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244014.40元的冻结。

二、解除担保人***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合作区文化小区D区7号楼1-302室(房产证号:113XXXXXXXX2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