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3018号
原告: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路街道渤海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体育街8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原告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933141元及违约金;2、请求被告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0日,原告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方签署《集贤县体育馆、文广大厦附属工程室外显示屏建设工程合司》。合同约定由原告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该显示屏的设计安装。同时。合司就价款(总造价人民币174.34万元)、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第十条约定“引起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25日,集贤县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涉及原告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的室外屏工程量增加事宜。后原告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增加工程项施工,经现场签证确认为239741元。2014年9月30日原告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完成,但是由于被告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因一直未投入使用。2021年5月1日,被告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原告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接收证明。截止到起诉,被告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累计付款人民币100万元。剩余部分未付。
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相关规定,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本案应属于专属管辖,即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贵院应移送至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集贤县体育馆、文广大厦附属工程室外显示屏建设工程合同》第一条总则第2项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接体育馆、文广大厦附属工程室外显示屏工程,未涉及不动产,实质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一般管辖,双方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条约定“在合同履行中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可选择向其所在地法院法院即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庆云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集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