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3民初3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懂,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申请人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2020)鲁1423民初380号民事裁定:一、保全被申请人**懂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的担保财产,即登记于***名下的、坐落于庆云县渤海路1555号的鲁房权证庆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山东联合安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以该案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懂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二、解除对担保人***的担保财产,即登记于***名下的、坐落于庆云县的鲁房权证庆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柳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