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5民初5729号
申请人:***,男,195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932275463。
法定代表人:***。
地址:兰考县产业集聚区。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961.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兰考县建设路北段东侧(房权证为兰房2002字第001017号)房产一处提供132961.38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兰考县建设路北段东侧(房权证为兰房2002字第001017号)房产一处;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961.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和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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