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于红亮与*纪军、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8民初1404号
原告于红亮,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遂平县吴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纪军,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未来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于红亮与被告*纪军、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红亮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纪军、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红亮自愿撤回对被告*纪军、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红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7元,减半收取1763.5元,由原告于红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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