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通许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2民初1928号
原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未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932275463。
法定代表人:高站,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媛,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关志愿,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通许县城关行政路。组织机构代码005346932。
法定代表人:***,任县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0月15日生。系通许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8月14日生。系通许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关志愿与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1700000元。第三人关志愿于2019年9月1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通许县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原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三人关志愿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关志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第三人关志愿撤回起诉。
本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第三人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第三人关志愿负担。
审判长翟国强
审判员时利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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