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5685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未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临淄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青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州市邵庄镇,故本案应移送至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被告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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