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5执保1538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未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9322754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96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96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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